苏国税函[2009]107号颁布时间:2009-04-1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