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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8]304号颁布时间:2008-07-1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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