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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8]87号颁布时间:2008-02-18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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