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181号颁布时间:2006-05-14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享受“农、林、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镇国税发[2006]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399号批复如下: 
  镇江瑞繁农艺有限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种植销售园艺植物产品及其研究开发、农用检测仪器等。2001年,该公司经农业部批准为拥有全国经营资质的生产型农业企业。该公司2001年进入获利年度,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待遇至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从事农业的经营所得,从2006年度起10年内(至2016年),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