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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瑞士康树集团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37号颁布时间:2006-01-26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瑞士康树集团收取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镇国税发[2005]22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5号文件批复如下:? 
  2005年3月11日,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与瑞士康树集团(Nybron Floor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及瑞典AB Gustaf Kahr 公司签订了《许可证及专业知识协议》(合同号:05SEJSY20JSDYW001),引进康树集团的技术和专利。同时江苏省经贸厅对该技术组成已出具说明材料。鉴于所引进瑞士康树集团的技术和专利能有效利用我国林木资源,提高木材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对瑞士康树集团向江苏大亚实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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