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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416号颁布时间:2005-12-20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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