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增资部分单独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请示》(镇国税发[2005]2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是由金光纸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镇江市金达工贸公司于1997年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60757万美元,投资总额18227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主要从事各类纸张、纸板、纸制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上述自产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为了增设纸机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备,2003年1月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2003]105号)批准同意增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70757万美元,投资总额也由182270万美元增加到212270万美元,增资项目经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确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三类第6条第2项。经江苏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苏恒信外[2005]066号)验证,截止2005年4月30日,新增注册资本10000万美元已全部到位。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就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部分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