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85号颁布时间:2005-12-27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执行日期以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日期为准。 
  二、执行“通知”过程中如果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 
  特此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