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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253号颁布时间:2005-12-27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1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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