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税发[2005]218号颁布时间:2005-12-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改革后税收征管新形势,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根据总局和省局近期关于税前扣除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013号)以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下简称“税前扣除”)是指按税法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中申报扣除、抵免及弥补的项目。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按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金额,以及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二、申报(请)税前扣除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时限。纳税人发生扣除项目时,原则上应在发生当年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当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以后年度不得补扣。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扣除项目,逾期不得扣除。
(二)申报证据。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项目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项目确属已经发生或条件已经成立的合法证据。且需要审批的项目,必须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否则不得批准税前扣除。
(三)辅助台帐。对经批准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应设置辅助备查台帐。以后年度价值恢复的,应按税法规定及时作税务处理。对其他涉及时间性差异的扣除项目,纳税人应建立辅助台帐,准确进行申报扣除或纳税调整。
三、税前扣除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原则。税前扣除管理应依法进行,对取消审批的项目不再审批,对需要审批及备案的项目应公开内容及办税流程,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
(二)效能、便民原则。税前扣除必须注重管理效能,方便纳税人。对中介机构参与审核认定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实地核实;对已取消审批的项目,只要纳税人申报备案资料齐全,即可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过程控制原则。税前扣除管理必须实行受理与审批(或后续管理)环节相分离,加强流程节点控制和过程监控,通过对各类管理信息的分析、检查和评价,开展执法监督和过错追究。
(四)分级管理原则。税前扣除必须明确管理层次及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合议制度。
四、税前扣除管理的分类
税前扣除管理分为自主申报类、备案类、审批类。
(一)自主申报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自行计算、自主进行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
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正常损耗、正常清理报废发生的财产损失,属于自主申报类扣除项目,在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
(二)备案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将申报扣除的项目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
1、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
3、一次性住房补贴费用;
4、企业广告费税前全额扣除;
5、城市商业银行超比例购建固定资产;
6、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税前扣除奖金;
7、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8、弥补亏损;
9、其他。
(三)审批类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
1、非正常损失、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具体包括: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2、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4、其他。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权限
一、市局职责
市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负责全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政策执行实施意见;
(二)负责对主管国税机关扣除项目审批、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三)负责市局权限内审批类扣除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市税前扣除数据的统计、分析,组织开展政策调研,向上级反馈问题和管理建议;
(五)对全市自主申报类扣除项目进行评析,组织开展扣除项目的评估和税收检(调)查工作。
二、主管国税机关职责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按照市局的要求,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设置税前扣除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流程;
(二)负责税前扣除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公开办税内容及流程;
(三)在日常管理中依法对自主申报类扣除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
(四)受理纳税人备案类扣除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后续管理;
(五)受理纳税人审批类扣除项目申请,组织开展权限内审批工作;
(六)负责税前扣除数据的统计、分析,开展政策调研,反馈税前扣除管理基本情况和问题。
三、审批权限
审批类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再实行层层审批,采取分级审批的方式。市局以下权限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市局及以上权限的,财产损失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逐级转报市局或上级部门审批;总机构管理费项目,由市局直接受理后,按规定权限审批。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财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除呆帐损失外)以每次报损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但同一项资产的报损不得化整为零。具体审批权限规定为:财产损失(除呆帐损失外)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局审批。
2、呆帐损失以每笔贷款损失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但同一笔贷款呆帐损失不得分割报损。具体审批权限规定为:
(1)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5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由市局审批;5000万以上的,由省局审批。
(2)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每笔贷款呆账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1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由市局审批;5000万元以上,由省局审批。
(二)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
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总机构提取(分摊)管理费由市局审批。
(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分为立项审批和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1、立项审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项目的立项,由省局审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立项,由市局审批。
2、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抵免企业所得税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四、审批文件及备案回执的送达
审批类税前扣除管理中,下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加盖审批机关公章。备案类税前扣除受理时,下达纳税人备案回执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涉税事项受理专用章。市局下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由相应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送达。
第三章 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节 自主申报类管理程序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自行计算、自主申报,按要求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税前扣除项目申报附表。
一、税前扣除数据的评估
市局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对全市自主申报类税前扣除数据进行评析,筛选重点和风险性扣除项目,下达纳税评估或税收调查年度工作计划。
二、税前扣除的日常监管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征管实际情况,根据本地区自主申报类税前扣除数据进行评析,在市局工作计划的基础上制订本单位的工作计划,运用评估、日常检(调)查等管理手段组织实施自主申报类税前扣除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日常监管的项目
对下列自主申报类扣除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评估、日常检(调)查、税务稽查等日常管理活动中,要作为必评(查)项目进行管理。
1、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
2、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3、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4、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
5、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的管理(含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
6、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管理;
7、邮政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的管理;
8、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
9、其他。
上述项目的政策内容及管理要求按照《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办法》(宁国税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备案类管理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场所公开备案类扣除项目的内容、资料要求、受理窗口或部门、工作时限等内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备案资料。除另有规定外,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报送。
一、备案资料的受理
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符合性审核。重点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备案事项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执行,并将纳税人备案资料及时传递后续管理环节。
二、备案项目的后续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的备案项目开展后续管理。税收管理员应结合受理人员传递的备案纸质资料,运用纳税评估或税收检(调)查手段进行后续管理。
三、应备案而未及时备案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有应备案而未及时备案情形的,应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备案;对逾期仍未备案的事项,一律不得扣除。
备案类扣除项目受理资料及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已取消审批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项目后续管理的办法》(宁国税发[2005]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节 审批类管理程序
审批类税前扣除管理包括受理、审批两个环节。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场所公开审批类扣除项目的内容、资料要求、受理窗口或部门、工作时限等内容。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申请资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应如实反映纳税人的自然情况、经营状况、申请税前扣除的类型、相关的证明资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依据等。
(二)证据材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审批类扣除项目的内容及申请资料要求详见《企业所得税审批类扣除项目管理要求一览表》(附件1)
二、纳税人申请的受理
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原则上采取即报即批的管理办法,主管国税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受理纳税人审批类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年度终了后15日内。总机构管理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审批受理时限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受理人员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事项的全部资料或限期补充相关资料,并进行辅导。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及时将申请材料传递审批环节。
(三)对市局(含)以上权限的财产损失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局。
三、纳税人申请的审批
审批工作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并按法定权限做出审批处理决定。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批项目由政策管理部门或合议机构负责审核。市局的审批项目由所得税政策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一)审批的程序。所得税政策管理岗位的人员应运用案头审核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项目的内容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分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批或报合议机构合议审批后,由分管局长签批。
所得税政策管理岗位的人员应根据本级负责人或合议机构的审批决定制作《准予税前扣除通知书》(附件2)或《不予税前扣除通知书》(附件3)一式两份,加盖本机关公章,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二)审核疑点的处理。所得税政策管理岗位的人员案头审核认为有疑点,必须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交由税源管理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明确具体的核查时限及要求。
1、主管国税机关权限的审批项目,核查工作原则上由所在责任区的税收管理员完成;市局(含)以上权限的审批项目,原则上核查工作由审批机关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主管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2、税收管理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制作核查报告,交由所得税政策管理岗位的人员完成审批手续。
(三)审批的时限。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权限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局审批权限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局审批权限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一、纳税人的申报责任
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自主申报类、备案类和审批类扣除项目的管理不改变纳税人的申报责任,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扣除项目,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项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税前扣除管理台帐的建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税前扣除“通栏式”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审批和备案类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情况。管理台帐应包含户名、审批(备案)项目、金额、后续管理情况等内容。
但下列项目应分户建立管理台帐:
1、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管理台帐(附件4);
2、工效挂钩和“两低于”企业工资管理台帐(附件5、6);
3、企业弥补亏损管理台帐(样式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13);
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附件7)。
三、税前扣除管理的监控
(一)审批信息的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市局规定的时限内将当期办理审批类扣除项目信息备案,并按规定的要求对申报类、备案类后续管理情况统计上报市局。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按照市局规定的要求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对税前扣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税前扣除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二)管理的过程监控。市局根据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审批类扣除项目信息、后续管理情况以及征管信息系统反映的申报类、备案类信息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评查,加强税前扣除管理的过程监控。具体过程监控办法按照《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过程监控管理的通知》(宁国税发[2003]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档案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一户式要求对税前扣除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税前扣除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存档。税前扣除归档资料包括:
1、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书面申请报告;
2、审批类税前扣除佐证材料;
3、税前扣除备案资料;
4、税前扣除管理资料(包括核查报告、后续管理等资料);
5、批准税前扣除通知书或不予税前扣除通知书;
6、备案事项资料受理回执。
五、违反税前扣除管理的责任与考核
市局在税前扣除过程监控过程中,发现主管国税机关或税务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前扣除决定、越权审批以及其他执法过错、徇私舞弊行为的,或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除依法纠正其错误决定外,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
二、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主管国税机关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四、本办法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宁国税发[2002]134号、宁国税发[2003]65号、宁国税发[2003]228号、宁国税发[2003]2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审批类扣除项目管理要求一览表(略)
2.准予税前扣除通知书(略)
3.不予税前扣除通知书(略)
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管理台帐(略)
5.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管理台帐(略)
6.“两低于”企业工资管理台帐(略)
7.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