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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5]217号颁布时间:2005-12-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促进征纳双方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发挥减免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正、公平原则。减免税管理应依法进行,对取消审批的项目不再审批,对需要审批及备案的项目应公开内容及办税流程,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
  (二)效能、便民原则。按照便于操作、方便纳税人的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公布应由纳税人提交的全部减免税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备案类项目,只要纳税人申报资料齐全,即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过程控制原则。减免税管理必须实行受理、核查、审批三分离,实行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加强流程节点控制和过程监控,通过对各类管理信息的分析、检查和评价,开展执法监督和过错追究。
  (四)分级管理原则。减免税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审批层次及职责,实行责权对称,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五)集体合议原则。对各类报批类减免税事项,须经集体合议后办理审批,对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条件认定有歧义的减免税事项,应请示上级国税机关。
  二、减免税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兼营非减免项目的核算。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和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计算减免税的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国税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二)发生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同一性质的减免税政策的处理。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发生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同一性质的减免税政策情况时,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政策累加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这里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按税法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在新办企业规定的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四)推延减免的条件。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纳税年度起计算。如纳税人选择该办法后的下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
  (五)经营多业的行业判断。对企业经营多业的,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的经营主业确定减免税政策,经营主业是指占企业整个经营业务营业额的50%以上的业务。企业各种经营业务均不足50%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其经营营业额最大的一个业务为经营主业。
  (六)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七)减免税的申报。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三、减免税的分类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报批类减免税,包括:
  1、新办从事咨询、信息、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技术服务业所得税优惠;
  2、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所得税优惠;
  3、新办从事商业、物资业等所得税优惠;
  4、农业生产服务所得税优惠;
  5、“老、少、边、穷”所得税优惠;
  6、风、火、水、震灾害所得税优惠; 
  7、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8、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9、“三废”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
  10、乡镇企业所得税优惠;
  11、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
  12、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所得税优惠;
  13、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得税优惠;
  14、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15、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
  16、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1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18、军队(武警)企业所得税优惠;
  19、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
  20、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21、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优惠;
  22、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
  2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
  24、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5、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6、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27、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28、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29、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所得税优惠;
  30、学校进修班、培训班收入所得税优惠;
  31、提供实习场所学校自办从事服务业所得税优惠;
  3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所得税优惠;
  33、新办文化企业所得税优惠;
  34、特殊教育学校所得税优惠;
  35、其他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包括: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2、非营利医疗机构所得税优惠;
  3、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所得税优惠;
  4、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5、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
  6、外海、远洋捕捞所得税优惠;
  7、免税的债券利息所得;
  8、免税的补贴收入;
  9、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10、其他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权限
  一、市局职责
  市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负责全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等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减免税管理办法和政策执行实施意见;
  (二)组织开展减免税相关政策调研,并向上级部门反馈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
  (三)负责对主管国税机关减免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四)负责市局权限内报批类减免税项目的审批工作;
  (五)对全市备案类减免项目进行评析,组织开展重点和风险性减免项目的评估和税收调查工作;
  (六)组织开展对一年期以上的减免税事项的专项检查。
  二、主管国税机关职责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按照市局的要求,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内开展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减免税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公开减免税项目内容及管理流程;
  (二)受理纳税人备案类减免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后续管理;
  (三)受理纳税人报批类减免项目申请,组织开展权限内审批工作;
  (四)开展专项检查,对纳税人的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
  (五)开展相关政策调研,反馈减免税管理基本情况和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环节分离、节点控制的原则设置减免税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管理流程。
  三、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一)下列减免税事项由市局负责审批。
  1、风、火、水、震灾害所得税优惠;
  2、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 
  3、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4、“三废”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
  5、新办从事咨询、信息、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技术服务业所得税优惠; 
  6、从事教育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
  7、军队(武警)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8、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
  9、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
  10、新办从事商业、物资业等所得税优惠,减免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
  11、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所得税优惠,减免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
  12、其他调整的减免税事项。
  (二)下列减免税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除上述市局审批权限外,其他减免税事项均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五、减免税的审批方式
  对减免税期限在一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实行逐年审批。对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实行跨年度的一次性审批。一次性审批是指享受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一次提出减免税申请。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不必逐年审批,实行跨年度一次性审批,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局的部署逐年对纳税人减免税资格及条件进行专项检查。
  六、审批文件及备案回执的送达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限,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各管理环节的工作时间。
  (一)对报批类减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市局做出减免税审批决定8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二)对备案类减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 报批类减免税的管理程序  
  一、减免税申请的受理
  纳税人对于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减免税项目,须报国税机关审批后减免的,原则上应在次年二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成立章程等的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类项目的减免税需附报的其他材料详见附件一。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人员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审查纳税人填报的减免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按照备案的方式执行;?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进行辅导;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二、减免税申请的核查
  主管国税机关对减免税事项原则上应开展实地核查。对市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申请,由各主管国税机关组织核查。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申请的核查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局。
  主管国税机关对减免税事项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对照各项目减免税的审批条件(详见附件二)和应核查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自然状况和经营状况;
  2、企业财务核算状况;
  3、企业所申请的内容和企业实际是否一致,减免税条件是否具备;
  4、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和真实;
  5、企业申请的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6、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二)核查资料的取得
  税收管理员在核查过程中应当查阅或取得相关资料。如:纳税人相关帐簿或记帐凭证的复印件、与核查有关的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与有关人员的谈话记录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资料的复印件应当由纳税人盖章确认并注明"与原件相符"。谈话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三)核查报告的出具
  税收管理员应当在接到核查要求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有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签字的核查报告,对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权限的减免税,核查报告由分管科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国税机关合议审批。
  对上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的减免税,核查报告由分管科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转报市局。
  三、减免税的审批。
  国税机关应对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实行集体合议。对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市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准予减免税通知书》详见附件三、《不予减免税通知书》详见附件四)。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程序  
  一、备案的受理
  纳税人对属于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列举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各类减免税项目备案的其他相关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人员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应进行符合性审核。重点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制作《备案事项资料受理回执》,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并将纳税人备案资料及时传递给后续管理环节,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后续管理。
  二、检(调)查。
  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采取纳税检(调)查方式加强后续管理。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受理人员传递的备案纸质资料,对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纳税检(调)查。检(调)查的重点内容详见附件五。
  备案类减免税后续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已取消审批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项目后续管理的办法》(宁国税发[2005]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纳税人申报责任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二、对纳税人减免事项的监督检查
  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
  (一)减免税管理台帐的建立。主管国税机关应设立减免税管理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二)减免事项的清理检查。主管国税机关对逐年审批的减免税应做好审批信息与申报信息的对比清理工作;对一次性审批的减免税,从次年享受起,每年由市局组织部署专项检查;对备案类减免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已取消审批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项目后续管理的办法》(宁国税发[2005]3号)文件规定执行。检(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三、对发现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问题的处理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减免税开展核查、检(调)查等过程中,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与资质证书等进行监督,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由市局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四、对减免税管理的监控
  (一)审批信息的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填报《审批信息备案一览表》(详见附件六),向市局备案本机关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信息。
  (二)减免税的统计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15日内或其他有关时间的要求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总局)》(详见附件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省局)》(详见附件八)、《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册》(详见附件九)、,将减免税审批、备案、专项检查及后续管理信息报送给市局。
  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于5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上年度的减免税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三)审批案卷的评查。市局结合汇算清缴工作检查,将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对主管国税机关减免税审批及备案的后续管理情况检查监督,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检查,对减免税管理实行过程监控。
  五、档案资料的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一户式要求对减免税审批资料及后续管理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具体要求按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反减免税管理的责任与考核
  市局在减免税管理的过程监控中,发现主管国税机关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的,未按规定核查和审批造成审批错误的,或者未按规定对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开展后续管理的,以及其他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对减免税管理的过程监控按照《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过程监控管理的通知》(宁国税发[2003]6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一、上述主管国税机关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及南京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二、本办法由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宁国税发[2002]134号、宁国税发[2003]65号、宁国税发[2003]228号、宁国税发[2003]2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报批类减免税项目需附报的其他资料》(略)
附件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审批条件》(略)
附件三:《准予减免税通知书》(略)
附件四:《不予减免税通知书》(略)
附件五:《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审核重点》(略)
附件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信息一览表》(略)
附件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总局)》(略)
附件八:《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省局)》(略)
附件九:《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清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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