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219号颁布时间:2005-11-10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泰地税发[2005]1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泰兴市人民医院等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发给部分职工的住房补贴,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