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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26号颁布时间:2005-11-0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省辖市教育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及时做好宣传工作。 
  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以下称“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样式,江苏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12月1日前采用适当方式通知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来领取。 
  三、“证明”按照税收征管文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根据国税发[2005]155号补充通知规定,《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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