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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261号颁布时间:2005-07-21

     2005年7月21日 苏国税函[2005]261号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能源企业减按15%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盐国税发[2005]71号)收悉,经请示, 总局以国税函[2005]613号批复如下:    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 热电联产并销售电力蒸汽等能源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 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对阜宁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建设、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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