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1日 苏国税函[2005]262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州
国税发[2005]6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621号批
复如下: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煤洁净燃烧火力发电、生产销售热力、电力及附属产品,
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对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从事
供热和供电等能源项目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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