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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第226号颁布时间:2005-06-15

     2005年6月15日 苏国税函[2005]第22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5]5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于2005年7月3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现有的废旧物资经 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在对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时,还 应要求其提供总机构免税资格认定证明。   本通知下发后新办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以及原有企业新增废旧物资经营业务 (包括已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新增设的分支机构),应及时申请免 税资格认定,在未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前所销售的废旧物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统一核算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未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分支机构,不管其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 货款,所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免征增值税,其应纳的增值税由分支机构就地 交纳。    未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分支机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 相应的会计核算账簿,核算废旧物资进、销情况。    三、《通知》第五条所称非经营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其他非盈利组织(单位);所称的“个体经营者”是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者,过去有关收购发票管理文件中所提及的“个体经营者”,也按此 解释执行。   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非经营单位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有关栏目按下列要 求开具:   1、出售人栏填写非经营单位全称;   2、身份证号码栏填写非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所领购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允许在本省范围内使用,但 不得提供给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使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可比照此原则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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