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0日 苏国税函[2005]192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日本协力银行取得贷款利息收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请示》
(苏州国税发[2005]18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
国税函[2005]
358号批复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于2004年9月与积水中间膜(苏州)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
议,贷款金额为75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7年,利率为LIBOR+0.125%。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一条第三款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9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中国
境内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80号)的
规定,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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