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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105号颁布时间:2005-05-31

     2005年5月31日 苏地税发[2005]10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房产局、建设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局、房产局、建设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的政策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购 买人在向售房人索要发票后,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 外销售,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3、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 凭证的复印件。   4、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上述资料后,结合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容积率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三)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2005年6月1日后一律以本通 知为准。2005年6月1日之前有关涉税事宜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关于契税的政策问题   各地要严格执行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5]55号文件要求制定的 普通住房标准,对个人承受非普通住房的,不得减免契税。关于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前 后的契税征管衔接问题,以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即对于2005年6月1日 (含6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对于2005年6月1日以前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 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按调整前的政策执行,但各地要及时发布公 告,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联 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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