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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5]141号颁布时间:2005-04-26

     2005年4月26日 苏国税函[2005]141号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5]4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 [2005]280号批复如下:   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从 事0.35-0.8微米工艺集成电路芯片的生产、加工,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 业领域。截止到2004年1月止,该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5797.4万美元,且 全部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无锡华润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从2004 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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