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5日 苏国税函[2005]6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所属企业收取价款、
费用,未按规定收取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并相应核减其应收取的管理
费。
二、凡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有权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除附报总局规定的1、2、7项资料外,另报送以下资料:
1、总机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所属全资企业本年度损益表
3、《总机构提取管理费明细表》(见苏国税发[2003]121号附表五)
《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管理费分摊明细表》(见附件)
附件: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管理费分摊明细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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