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5]46号颁布时间:2005-03-22

     2005年3月22日 苏地税发[2005]4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欠税信息真实、准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税数额及其他有 关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可向纳税人发出欠税公告内 容核实文书(文书式样见附件4)。纳税人对欠税公告内容不认可的,不影响公告的 进行。   二、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认定超过 三个月的非正常户欠税的,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三、下级地税机关按以下时间和要求向上级公告机关上报欠税信息。   (一)按规定应由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上述第二 条的规定上报欠税信息。上报时应报送《非正常户认定书》、《欠税拟公告信息确认 表》(文书式样见附件1)、《欠税拟公告信息汇总表》(文书式样见附件2)及其 他与公告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按规定应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公告的,县(市)级地税机关应当上报 《欠税拟公告信息确认表》、《欠税拟公告信息汇总表》及其他与公告内容相关的资 料。上报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级地税局确定。   四、稽查环节产生的欠税由稽查局负责收集与核实相关信息;其他环节产生的欠 税由税务分局负责收集与核实相关信息。   五、各级征管部门是欠税公告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欠税公告。   六、公告机关应于欠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公告信息逐级上报至江苏省地 方税务局备案。   七、下级地税机关发现上报的欠税公告信息需要变更,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并逐级向上级公告机关报送《欠税公告信息变更事项报告单》(文书式样见附件3)。   公告机关发现已公告的内容失真时,应及时在发布原公告的媒体或场所发布更正 声明,并在更正声明发布起七日内,将更正信息逐级上报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八、省局将在近期开发欠税公告信息归集、报送的专门软件。在软件推广应用前, 各地应将《欠税拟公告信息确认表》、《欠税拟公告信息汇总表》、《欠税公告信息 变更事项报告单》,以excel格式电子文件与纸质资料同时上报。   九、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在今年四月份集中组织一次《欠税 公告办法》宣传活动。 附件:1、欠税拟公告信息确认表(略)    2、欠税拟公告信息汇总表(略)    3、欠税公告信息变更事项报告单(略)    4-1、欠税公告告知书(略)    4-2、欠税拟公告事项明细表(略) 附件: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