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2日 苏地税发[2005]4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税务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欠税信息真实、准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税数额及其他有
关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可向纳税人发出欠税公告内
容核实文书(文书式样见附件4)。纳税人对欠税公告内容不认可的,不影响公告的
进行。
二、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由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认定超过
三个月的非正常户欠税的,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三、下级地税机关按以下时间和要求向上级公告机关上报欠税信息。
(一)按规定应由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上述第二
条的规定上报欠税信息。上报时应报送《非正常户认定书》、《欠税拟公告信息确认
表》(文书式样见附件1)、《欠税拟公告信息汇总表》(文书式样见附件2)及其
他与公告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按规定应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局公告的,县(市)级地税机关应当上报
《欠税拟公告信息确认表》、《欠税拟公告信息汇总表》及其他与公告内容相关的资
料。上报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级地税局确定。
四、稽查环节产生的欠税由稽查局负责收集与核实相关信息;其他环节产生的欠
税由税务分局负责收集与核实相关信息。
五、各级征管部门是欠税公告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实施欠税公告。
六、公告机关应于欠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公告信息逐级上报至江苏省地
方税务局备案。
七、下级地税机关发现上报的欠税公告信息需要变更,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并逐级向上级公告机关报送《欠税公告信息变更事项报告单》(文书式样见附件3)。
公告机关发现已公告的内容失真时,应及时在发布原公告的媒体或场所发布更正
声明,并在更正声明发布起七日内,将更正信息逐级上报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八、省局将在近期开发欠税公告信息归集、报送的专门软件。在软件推广应用前,
各地应将《欠税拟公告信息确认表》、《欠税拟公告信息汇总表》、《欠税公告信息
变更事项报告单》,以excel格式电子文件与纸质资料同时上报。
九、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在今年四月份集中组织一次《欠税
公告办法》宣传活动。
附件:1、欠税拟公告信息确认表(略)
2、欠税拟公告信息汇总表(略)
3、欠税公告信息变更事项报告单(略)
4-1、欠税公告告知书(略)
4-2、欠税拟公告事项明细表(略)
附件: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