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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5]18号颁布时间:2005-01-28

     2005年1月28日 宁地税发[2005]18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 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230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对取消审批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   (一)对取消审批项目需要加强管理的项目。   1、改变成本计算方法;   2、间接成本分配方法;   3、存货计价方法;   4、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开发立项;   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技改立项;   6、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7、取得工效挂钩方案;   8、其他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的项目。   (二)管理的要求。   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各项上述材料后,受理人应及时登记《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 管理登记表》(附件1),并按户装订相关资料。对需要上报市局的,应在规定的时 间内及时上报市局,上报市局的表格由市局统一制定。   (三)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事前管理。   对取消审批项目的事前管理分为二部分:一是在纳税申报前进行,二是在纳税人 纳税申报时组织审核。   1、对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资 格的管理应放在纳税申报前进行。对上述项目,主要是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完成,做好 日常管理资料的登记和维护工作。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审批后的管理见《关于做好 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后的后道管理意见》(附件2)。   2、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工效挂钩的工资扣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 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扣除、弥补亏损等应放在纳 税申报期间组织审核。   各单位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及各项附报资料,加强对取消审批 项目的申报审核。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要审核其计算是否准确,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政策是否正确,对有关项目已建有管理台帐的,要审核纳税 人申报数据是否与台帐数据一致,有关项目有政策标准的,使用的标准是否准确。经 审核,纳税人不符合税前扣除政策或者不符合税收减免税政策的,在审核后将资料和 情况说明书面报送综合业务科,由其安排纳税评估或传送稽查。   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广告费及加速折旧三项,应由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 分别按省局文件规定填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明细表》、 《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明细表》,对工资的审核见《关于 做好取消工效挂钩方案后的后道管理问题》(附件3)。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人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省局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报资料清单》的内 容报送。   二、健全管理台帐,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监控   取消和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日常管理工作日益凸显,各单位对取消审批 项目必须建立相应的台帐,以便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监控。   (一)台帐的种类。   1、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台帐;   2、投资转让损失抵扣台帐;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台帐;   4、广告费抵扣台帐;   5、递延纳税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 计入应纳税所得)台帐;   6、速折旧台帐;   7、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台帐;   8、其他市局及各单位需要建立的管理台帐。   (二)建立台帐的要求。   各单位对取消审批项目在备案、审核及收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时,将相关信 息登记入帐,建立管理台帐。对在日常征管中发现台帐信息改变的,应及时进行调查, 并按照调查后的真实信息维护管理台帐。在计算机台帐未建好前,各单位必须按规定 的格式建立手工台帐。   (1)台帐格式(见附件4)。   (2)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税基监控水平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应按市局的统一布置组织对取消审批 项目的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的重点应放在以下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2、税前工资扣除;   3、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   4、亏损弥补   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6、其他市局规定的项目。   (二)在日常征管及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 税前扣除规定而自行减免税或扣除的,应首先作为纳税评估的对象,对这些有问题的 纳税人必须每户必评,同时对不应享受的减免税或多扣除的金额应予纠正和追缴税款。   (三)对在纳税评估中发现问题突出的的,应及时移送给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 组织纳税检查。   四、强化稽查   (一)各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对在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中发 现问题的纳税人,编造清册传递给市局稽查局(一分局)。   (二)市局稽查局(一分局)在接到清册后,应按案源管理的要求及市局的统一 布置,抽取部分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人进行专项稽查,对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违法违 规问题,依稽查程序处理。   (三)稽查局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传递给各管理分局。   (四)各管理分局依据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管理台帐维护,以保证台 帐的真实性。 附件1: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管理登记表(略) 附件2:关于做好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后的后道管理意见   根据国税发[2004]082号文件的规定,从2004年度起取消高新技术 企业减免税的审批。为了做好取消审批后的后道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的确认   根据科技主管部门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各单位必 须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调查纳入日常工作中,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认真对照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正确划分区内和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按季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建立日常管理台帐,掌握相关的 证据材料;对检查后发现不在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发现的提出警告,并限期整 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追缴税款的通知,将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的税款追 缴入库。   三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实地调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应向市局 反映,并由市局向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整改的建议,对提出 建议后科技主管部门尚未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在整改期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 以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缓办有关手续,待科技主管部门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后,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税务机关的上述行为,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层级合议,同时应出具相关文 书后执行。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申报   各单位对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的减免税,必须结合日常调查的情况, 在纳税审核时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对不能享受减免税的,应该向纳税人说明原 因。   对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严格审核是否属于免征范围还是减征范 围。   对审核无误的,再加盖《本表逻辑审核通过》的戳印。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检查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管理部门应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纳税 人进行全面的纳税评估,对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纳税检查。稽查部 门检查完毕后,应将检查结果传递至管理部门,以便管理部门在日常调查中进一步核 实。   四、日常管理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批取消后,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主要通过建立 《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台帐》按户记录日常管理情况,对日常核查、事后检查,是 否满足减免税条件等事项进行登记维护,确保后道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日常管理台帐(略) 附件3:关于做好取消工效挂钩方案后的后道管理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度起,税务机关取消企 业的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取消审批后必须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为了使工效挂钩工 作能平稳过渡,加强工效挂钩企业的税前扣除的工资审核,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工效挂钩的实施范围   凡国有、集体及民营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的,均可以申请实行工 效挂钩的工资形式。   二、效挂钩方案的确认   1、工效挂钩企业的方案确认。   (1)无论是原有或新办的工效挂钩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 效挂钩方案,纳税人在取得工效挂钩方案时,需报送税务部门备案。   (2)无论是原有或新办的工效挂钩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 钩方案,直接由劳动部门传递给市局、分局(局),由市局分发至各分局(局)、县 局,或由纳税人报税务部门备案。    (3)事业单位的工效挂钩,由人事部门制定或批准,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市 级的,由市局分发至分局(局)、县局。   2、新办工效挂钩企业的条件。   凡新办工效挂钩的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事前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 申请后,登记《工效挂钩备查簿》,并将新办工效挂钩企业名单传递至市局。纳税人 在税务部门备案后,可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申请核定 工效挂钩方案,对不经过上述部门审核而由出资人制定的工效挂钩方案也按本条规定 执行。   对从原企业分解出来的企业再实行工效挂钩的,不作为新办工效挂钩企业,可直 接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核定工效挂钩方案。   对新办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户;   (2)上年度盈利;   (3)人均工资水平高于960元;   三、工效挂钩的工资清算审核   1、清算时间:凡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形式的纳税人,必须于次年3月15日前将 工效挂钩清算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在纳税申报表 如实反映申报扣除。   2、清算原则:凡工效挂钩企业在年终工资清算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未完成效益基数的必须按规定下浮工资。   二是对完成效益基数的在效益工资上浮的基础上,要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控 制税前扣除的工资。为了计算简便,可只计算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 幅度这个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考核待市局进一步明确)。   三是与利润挂钩形式的工资下降幅度最低为20%。   3、审核责任单位:工效挂钩企业的清算由属地管理分局、县局负责。   4、审核内容: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 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权的工效挂钩方案,应对每个独立纳税人按“两个 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进行审核检查。   5、清算报送资料:凡实行工资清算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有:   (1)效益工资清算表;   (2)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3)反映效益工资清算的原始数据;   (4)税务部门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具体计算过程详见效益工资计算表。   四、“两个低于”工资形式的清算   1、本年度已经实行“两个低于”工资形式的继续保留执行。原则上新户不再实 行“两个低于”的工资形式。   2、本年度“两个低于”工资的清算为简化计算过程,仍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为主要指标,“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为辅助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可以用国民生产增加值或营业收入替换。   3、实行“两个低于”工资形式的,凡下浮后工资水平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直 接改按计税工资形式,不再实行“两个低于”工资形式。   五、工效挂钩和“两个低于”工资清算时,纳税人需提供中介机构对清算情况的 审核报告。 附件:1、工效挂钩企业计提效益工资清算表(略)    2、“二低于”工资清算表(略)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 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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