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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61号颁布时间:2005-01-04

     2005年1月4日 宁地税发[2004]261号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 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南京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2,表示为地税票种;   第2,3、4、5位为3201,表示南京市地区代码;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5年以05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 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形资产、9、 销售不动产、0、其他行业),其他地税行业(经营项目)划分应分别列入相关行业, 税务机关票证类及来列入1-9类的发票均用0表示:   第9位、第10位为逻辑顺序码;   第11位:发票类型代码:1-统一机打平式票;2-统一机打卷式票;3-统 一手开式发票;4-统一定额式发票;5-作为备用;6-冠名机打平式票;7-冠 名机打卷式票;8-冠名定额式发票。   第12位为批次号。   二、从05年1月1日起,我市发票将取消县级(高淳、溧水)地方税务局发票 监制章,统一由南京市地税局监制。   三、从05年4月1日起,凡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单位只能申请印制电脑发 票或定额发票,不得申请印制手开式发票。   四、结合四期发票管理程序运用,便于发票日常管理操作,全国统一的发票代码 和发票编码仍然按照四期现有程序界面分段录入,其中发票代码为5位(分类代码的 第8位到第12位),发票字轨号为2位(分类代码的第6位和第7位),发票号码 为8位。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 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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