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4日 苏国税发[2005]3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
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划分标准为: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3000
万元(含)以上的集贸市场为大型集贸市场;年国、地税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
(含)以上的集贸市场为中型集贸市场;其他为小型集贸市场。
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需重点监
控的市场。对确定的大型市场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二、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按季、半年或一年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送纳税
申报表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具体报送期限由各省辖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
确定。
未达起征点户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达到起征点的,应及时恢复征税。
三、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中的协作,有条件的地区,国税
局、地税局可协商制定统一的定额核定依据与核定标准,联合采用计算机核定税额的
方法,对共管个体工商户进行经营额和税额核定。暂未实行联合核定个体工商户定额
的地区,由国税局、地税局相关部门按月交换定额核定信息。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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