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6日 苏国税函[2004]37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
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了财
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120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
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组成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参加的
清退小组,清退小组各部门要根据总局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对照文件规定进行
清理、清退工作。
二、本次报表的填制统一使用久其公司的报表软件,报表参数将放在省局广域网
-计财处-清退保险目录下,请各单位抓紧卸载。
三、各单位应于2004年11月19日前将清退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计
财处)并同时将数据放在省局广域网-计财处-清退保险目录下。报送文件的内容包
括《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
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
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