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30日 苏国税发[2004]27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附件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略)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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