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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壳牌(江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373号颁布时间:2004-11-15

     2004年11月15日 苏国税函[2004]37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中石化壳牌(江苏)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壳牌公司)是2004年 8月13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为一级法人,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在省内其 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现经营区域包括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实行总分支机构统 一核算,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等石油产品的零售业务。为了规范江苏壳牌公 司增值税核算及申报管理,同时考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对 江苏壳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增值税的申报、缴纳等问 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江苏壳牌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 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属非独立分支机构应按现行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江苏壳牌公司的增值税实行“统一计算申报,按销售额进行分配,并按收入级次 开票集中入库”的办法。    (一)江苏壳牌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江苏壳牌 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江苏壳牌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包括 各分支机构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各分支机构取得的防伪 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汇总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 增值税额。    (二)江苏壳牌公司应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 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 抵扣。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增值税=江苏壳牌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 (分支机构实现销售额÷江苏壳牌公司当月实现销售额总额)。    (三)江苏壳牌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江苏壳 牌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分配表》),并 传递给相关分支机构。    (四)江苏壳牌公司在各省辖市(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区所在 地分支机构应根据《分配表》所列本地区及所属各县(市)的增值税汇总数向主管国 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申报时,应按本地区及所属各县(市)的增值税分配数分别以 相应收入级次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及时入库。有关入库信息必须及时反馈给江苏壳牌公 司。    (五)江苏壳牌公司在收到各地分支机构增值税入库信息后,应及时填报《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中“税款缴纳”相关项目,连同《分配表》一并在每月10日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江苏壳牌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缴纳的增值税,该公司应 提供相应入库证明,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申报时应加强对其审核。    三、发票及其他税务管理    (一)江苏壳牌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    (二)江苏壳牌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江苏壳牌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接收的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 票、海关完税凭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抵扣凭证的采集由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负责。    (四)江苏壳牌公司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调运成品油等货物,仅作为移 库处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本通知自江苏壳牌公司成立之日起执行。该公司以后设立的统一核算分支机 构,均可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壳牌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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