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2日 苏国税函[2004]37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
用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4]6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省局专项审核的各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上交省联社的运
转费用,允许其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局直属分局应将省联社收取运转费分户情况报省国税局
备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税
务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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