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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366号颁布时间:2004-11-11

     2004年11月11日 苏国税函[2004]366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58号)精神,从2004年度起,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 械公司由其总公司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    中水南通海狮船舶机械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成员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 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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