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217号颁布时间:2004-11-15

     2004年11月15日 苏地税发[2004]217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 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对其他纳税人(如饭店、宾馆、酒店等)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 管理费等收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精神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