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2日 宁地税发[2004]65号
各分局(局),县(区)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工商银行
各支行,农业银行各支行,南京市商业银行各去行:
为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加快推进南京市税款缴库电子化、信息化进程,提高税
款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155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市税款征收工作实际,经各家共同协商,现制定《银
行出具扣款凭证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出具扣款凭证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文
件精神,特制定银行出具扣款凭证暂行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办税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进银行出票工作,凡申请银行出票的纳税户必须正确填报
《银行出具扣款凭证登记表》,并遵循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成本与效率的原则。通过推进银行出票,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规范
管理制度,简化操作流程,尽可能降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税收成本。
(三)协调一致的原则。银行出票工作对外涉及国税、地税、市人民银行和各商
业银行,对内涉及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分县局。在推进过程中注意协调好内、外部各方
关系,确保银行出票工作的平衡推进。
(四)积极稳妥的原则。银行出票作为新生事物,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综合考
虑税务、银行和纳税人的承受力和的遵从度,采取分批、分步骤方式进行推广。
二、工作目标
国、地税银行出票工作实现:“两个统一”即统一数据格式、统一票证式样;
“两个明确”即明确操作流程、明确法律效力;“一低一高”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
服务水平。
三、银行出票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一)银行出票适用范围
1、银行出票种类涵盖全市除国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的国、地税各项税
款、社保费和基金的征收业务;银行出票对象近期将主要面向全市采用网上申报(含
自助式申报)、电话申报和代理申报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今后将逐步向全市所有
已经实行税款实时扣缴的纳税人进行开放。
2、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请银行出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撤销,若确需撤销应提
前一个月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申请备案。
(二)《银行扣款专用凭证》的效力
《银行扣款专用凭证》仅交纳税人作扣款凭据,加盖银行转讫章(或业务印章)
方可生效。在南京市范围内《银行扣款专用凭证》效力视同完税(或社保费、基金缴
款)凭证。
四、银行出票的相关业务规则
(一)纳税人登记规则
1、对已经实行税款实时扣款及采取各种电子申报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到
国、地税分别领取《银行出具扣款凭证登记表》,填写盖章分别提交国、地税留存,
税务机关审核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后生效。
2、对新办税务登记并同意采取实行税款实时扣款和电子申报方式缴纳税款的纳
税人,需到国、地税分别领取《银行出具扣款凭证登记表》,填写盖章后连同《网上
申报协议》和《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分别提交国、地税留
存,税务机关审核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后生效。
(二)纳税人取票规则
1、纳税人在扣款成功两日后可以到各自开户银行打印《银行扣款专用凭证》。
银行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账号和扣款种类、扣款期间分别打印《银行扣款专用凭证》。
银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采取批量打印、实时打印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出具扣款凭证
服务。
2、纳税人遗失《银行扣款专用凭证》可按照开户行相关要求办理补打手续。
3、纳税人按照扣款交易生成《银行扣款专用凭证》,即一笔扣款交易生成一张
《银行扣款专用凭证》。
4、纳税人选择银行出票方式后,因工作需要可持《银行扣款专用凭证》到税务
机关办理完税(社保费、基金缴款)凭证的打印手续。税务机关打印完税(社保费、
基金缴款)凭证后在《银行扣款专用凭证》上加盖“完税(社保、基金)凭证已开具,
此票作废”戳记。
(三)业务系统运行规则
1、税务机关在每天下午对帐结束后生成当天银行出票数据,于第二天下午
14:00前发送至市国库中心处理机指定目录。各商业银行每天14:00前从国
库中心处理机指定目录接收出票数据并完成数据导入操作。
2、各商业银行每天14:00前将前一天已出票数据发送至市国库中心处理机
指定目录,税务机关14:00前从国库中心处理机指定目录接收已出票数据并完成
数据导入、销号操作。
五、职责
(一)税务机关职责
1、确保税务机关至市国库之间的数据传输安全和网络通畅;
2、按照约定的时间传输和接收数据,确保传输的数据符合约定格式;
3、确保空白《银行扣款专用凭证》的及时供应。
4、对在银行多次领取《银行扣款专用凭证》的单位和个人要安排专项稽核,对
发现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5、负责对纳税人《银行扣款专用凭证》具体扣款项目和内容的查询、解释工作。
(二)市人民银行职责
确保市国库服务器的数据安全和网络通畅通。
(三)各商业银行职责
1、负责各商业银行至市国库之间的数据传输安全和网络通畅;
2、按照规定的时间传输和接收数据,确保传输的数据符合约定格式;
3、按照税务机关发送的出票数据和双方既定的规则开具《银行扣款专用凭证》
并加盖银行转讫章(或业务印章),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各分支机构监督和指导,为
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4、正确保管和使用《银行扣款专用凭证》,不得随意毁损,年废票率不超过
5%。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银行扣款专用凭证领用计划表》;
5、负责协助纳税人做好《银行扣款专用凭证》金额的查询、解释工作;
6、各商业银行对扣款数据只保存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扣款数据银行不再
负责保存和打印;
7、负责做好纳税人扣款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许可严禁泄漏纳税人各项扣款信
息,否则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六、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银行扣款专用凭证》及银行扣款专用凭证字段编码规则(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