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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三)

苏地税发[2004]35号颁布时间:2004-02-27

  十七、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高校后勤 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 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 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2000]25号,苏财税[2000]5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苏财 税[2002]5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财税字[2000]25号文自2000年1月1日起,财税 [2002]147号文执行期限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 31日止。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8、企业年度收入及对应的成本费用分类明细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高校后勤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否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学校;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是否是从原高校后勤管理 部门剥离出来的并与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保持必要的责、权、利关系而成立的独 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享受优惠政策的 经营活动是否单独核算;是否有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 挪作他用的;减免的流转税金是否并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省级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和 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 2003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1]160号)。   (三)执行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止(注:苏地税函[2004] 26号已明确延长至2005年底)。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省地税局公布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名单;   8、收入分类明细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申请免税收入是否是为机关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是否分别核算为机关 内部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申请的减 免税金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   十九、老年服务机构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 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97号,苏财税[2000]74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10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是否是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 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 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二十、青少年活动场所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苏财税[2000]58号文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文化或体育等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是否是公益性青少年场所。   二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综 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001号,苏财工[1994]55号;苏税二[19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省辖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 定证书;   8、各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   9、经地税机关盖章确认的企业以前年度减免税情况一览表(包括年度、金额、 减免类型等);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产品)是否在现行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之列以及是否属 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认定的项目(产品);申请减免的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是否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期间费用分摊是否合理;享受 减免税的年度是否符合规定;减免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生产环保设备(产品)的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 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 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 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苏计 经资发[2000]766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市经委和市地税局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8、各产品销售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生产的设备(产品)是否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目录》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该企业(分厂、车间)是否专门生产环保产业目录 内设备(产品),能否独立核算;相关设备(产品)销售净收入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十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 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 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如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 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扰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001号)。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分类金额、比例;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重点审核企业所从事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是否符合文件中规定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 产中、产后服务的内容;有多种业务的是否单独核算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经营所得。   二十四、国有农口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种植业中,将薄荷、留兰香、甜叶菊等经济作物和良种(苗)推广(供应)所 得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在农产品初加工产品中,将良种初加工(主要包括对 粮、豆、棉、油种子的精选,包衣、包装处理和麦芽)列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   2、对江苏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以及该公司及其下属全 资子公司与其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 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上述第1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苏财税[1997]52号文转发); 第2条:《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滩涂开发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1]30号)。   (三)执行期限:上述减免税第1条政策自1997年1月1日起;第2条自 2001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占比 例;   8、国有农口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需报送中介机构验资报告;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否符合条件;是否是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国有农口企事 业单位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免税的范围;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 产品初加工业务是否在有关文件规定的目录范围内;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 品初加工业务是否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情况。   二十五、林业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 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种 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税字[1997] 4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减免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71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当年从事林业及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属免税范围;从事林业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产品是否符合目 录范围;免税业务与非免税业务有无分开核算,核算是否准确;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 润情况。   二十六、渔业企业   (一)减免税条件及内容   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的,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 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 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 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 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 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   (三)执行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8、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9、当年从事渔业及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从事渔业类初加工的是否是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初 加工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范围;从事渔业的是否有颁发的合格的证书,是否从事外海、 远洋捕捞。   二十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一)减免税条件及内容   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农业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 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4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8、《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9、当年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应纳税所得额 及所占比例;   10、申请企业属于重点龙头企业控股超过50%(不含50%)以上的子公司, 则申请企业还必须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是否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 业务是否符合有关文件中界定的范围;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务 是否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控股子公司当年度的资本构成,尤其要注意审核以实物投 资的资产产权变更情况。   二十八、“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 区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001号,苏财工[1994]55号、苏税二[19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开业不足半年、选择从下一年度起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报送上年 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盈利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企业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当年度缴税、减免税期限推迟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的书面申请;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企业是否在省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新办企业条件;在下半年开业的企业,若选择下一年度开始减免税,则上年的亏损 是否弥补或所得税款是否缴纳。   二十九、受灾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001号)。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受灾证明(由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   8、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受损资产清单;   9、进行财产保险的企业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赔款通知书》;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企业遭受损失是否因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情况, 有无作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无保险公司赔偿。   三十、乡镇企业减征10%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百分之十,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001号,苏财工[1994]55号、苏税二[19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验资报告;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是否符合乡镇企业三个条件;是否是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 附件: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略)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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