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等问题的通知(一)
苏地税发[2004]35号颁布时间:2004-02-27
2004年2月27日 苏地税发[2004]35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经研究,决定
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同时对减免税的现行政策、申报资料、重
点审核内容等归类整理,并就有关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
(一)下列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核准或审批
1、税法规定减率征收的;
2、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的。
(二)下列减免税须层报省地税局批准
1、纳税人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税额超过20万元的;
2、其他类型的减免税,纳税人年度减免税额超过500万元的。
(三)前款规定数额(含本数)以内的减免税,由省辖市地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二、关于审批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审核、审批减免税过程中,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及申报资料目录》(详见附件1)
进行认真审核,对情况不清的,应及时通知下级地税机关或纳税人补充说明,必要时
应有两人以上作专题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对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或者涉及面广的
减免税,应采取集体合议制度,依法办理。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已作修改(格式见附件2),请各地按新表的要求填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以正式文件对减免税事项进行批复或请示,对不予批准的
减免税亦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关于监督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税收征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骗取减免
税情况的,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理,防止税款流失。
(二)上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
规定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依照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对各类减免税情况进行定期统计。
各省辖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及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向
省地税局(税政二处)报送本辖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格式见附件
3),并同时报送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
四、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
规定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及报送资料目录
(2004年2月)
一、社会福利企业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
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开办的企业
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企业
六、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企业
七、校办企业
八、新办第三产业
九、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
十一、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服务
十二、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科研机构转制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十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六、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
十七、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十八、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十九、老年服务机构
二十、青少年活动场所
二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二十二、生产环保设备(产品)的企业
二十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二十四、国有农口企业
二十五、林业企业
二十六、渔业企业
二十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二十八、“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
二十九、受灾企业
三十、乡镇企业减征10%
注:
一、本目录中所列政策系截至2004年1月底的规定,以后将根据政策变化的
情况适时修订。在具体执行中,凡有新规定的均按新规定执行。
二、有关减免税的加密文件不在此列,将另行发文。
一、社会福利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
“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
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5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001号,苏财工[94]55号、苏税二[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省民政厅签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申请免税的企业报送);
8、省民政厅签发的《江苏省安置残疾人员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申请减税的
企业报送);
9、市、县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签署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报告书》原
件;
10、企业全部职工(包括残疾职工)姓名、年龄、工种、入厂时间、工资等一
览表;
11、企业为被安置的残疾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
12、上年度未减免的所得税款入库凭证;
13、企业是否改制的相关证明。如已改制,还需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改制的文
件、方案及资本构成等相关材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若名称、法人
代表、经营范围、厂址等项目进行调整或变更,须出具由工商、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
变更登记证明;
1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安置的“四残”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四残”人员比例的计算,不包括只
挂名、不参加生产劳动的“四残”人员以及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等);“四残”人员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残疾条件;残疾鉴定证明是否是县(区)级以上医疗机
构出具的;是否有适合残疾人从事劳动或经营的岗位;是否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
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是否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
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企业是否为残
疾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企业是否改制;变更的福利企业其变更原因,是否仍然符合
福利企业条件;减免的流转税是否并入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
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二)减免依据
则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
001号,苏财工[94]55号、苏税二[94]023号转发)。
(三)执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复印件;
8、有地税局参与并签署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报告书》原件;
9、企业举办以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度、金额、理由(须经地税机关确认盖章);
10、由劳动部门鉴证的企业与录用的失业、下岗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列表报送。内容包括姓名、年龄、签约日、起讫时间、合同号等);
11、企业为被录用的失业、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证明;
12、上年度未减免的所得税款入库凭证;
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计算是否正确(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
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企业与被安置的人员是否建立了
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否签定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是否为被安置人员办
理了养老保险;安置的下岗职工与其原单位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第四年新增人数是
否属实,比例计算是否准确;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
润的情况,是否有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三、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
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
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
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
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
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
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
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
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
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流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
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
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
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数量×2000元/年。
6、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
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
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
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3]192号)。
(三)执行期限:上述减免税内容中的1、2、3、4条,在2005年底前安
置失业下岗职工的企业,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
(四)报批期限
凡符合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
核确认后暂不征收税款;次年2月底前,再按省局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报送资料
这类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均需报送: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
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此外,不同类型的企业还要分别报送下列资料:
1、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
人员认定证明》;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上岗年月、
现岗位;如属安置的失业下岗职工需注明就业登记证编号。下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
人员认定证明》;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
济实体,还需报送:
(1)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2)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3)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1)、(2)、(3)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
明。
(4)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5)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6)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
的新的劳动合同;
(7)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还需报送:
(1)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名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还需报送:
(1)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证明》;
(2)由企业盖章的全体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重点审核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税收
政策扶持对象;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
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重点审核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税收政策
扶持对象;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
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经济实体”:重点审核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
《产权变更证明》);《“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
明》(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
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
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重点审核企业性质是否符合条
件;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税收政策扶持对象;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
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重点审核企业是否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证书》;是否是增值税纳税人;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条件;
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为招用的下岗
失业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重点审核企业职工总数是否在100人
以下;年销售额是否在500万元以下;是否是增值税纳税人;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
是否符合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条件;企业是否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此外,还要审核上述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
情况,有否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四、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开办的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企
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0]84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为企业出具的安置随军家属及人员比例的证明;
8、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9、企业职工名册;
10、企业与安置的随军家属签订的劳动合同;
11、企业为安置的随军家属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是否达到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企业是否有军以上政治
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是否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每
一位随军家属是否只享受过一次免税政策;减免税期间是否进行了年检;企业申请的
减免税金额是否属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是否有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
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
记证之日起,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三)执行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起。
(四)报批期限;次年2月底前。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安置转业干部所持有的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8、历年享受减免税情况一览表(包括年度、金额、减免类型等);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减免税享受年度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是否均持有师以上部
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安置人员比例是否在60%以上;企业申请的减免税金额是否属
实,有无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有否提前实现收入、推迟列支成本费用的情况。
六、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企业
(一)减免条件及内容: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
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
(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土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
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
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
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减免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三)执行期限:开业之日起3年内。
(四)报批期限:比照安置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办理。
(五)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的理由、范围及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认定证
明;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9、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0、企业与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
1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重点审核内容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当年新招用的人员
是否属于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企业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企业职
工总数的比例;企业是否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企业是否为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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