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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02-24

     2004年2月24日 苏财税[2004]1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 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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