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税[2003]875号颁布时间:2003-11-13

     2003年11月13日 宁财税[2003]875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国税局各主管税务分局应按照文件规定,做好免征农药生产企业的清理工作,并 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恢复征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各征收服务厅,各征 收服务厅应做好纳税核定工作。各国税局主管税务分局与各征收服务厅应密切配合, 确保此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