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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113号颁布时间:2004-03-25

     2004年3月25日 苏国税函[2004]113号 南京市、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3号)规定,中国工艺品进出口 总公司分别向我省所属企业中艺南京进出口公司提取管理费72万元、中抽纱南通纺 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30万元。上述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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