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5日 苏国税函[2004]113号
南京市、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33号)规定,中国工艺品进出口
总公司分别向我省所属企业中艺南京进出口公司提取管理费72万元、中抽纱南通纺
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30万元。上述企业在规定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
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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