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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宁国税函[2004]25号颁布时间:2004-03-10

     2004年3月10日 宁国税函[2004]25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现将《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 通知》(苏国税函[2004]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具体征管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领导重视,确保汇缴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江苏省国税信息管理系统(6.0)上线的实际情况, 认真做好衔接和组织协调配合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总局下发的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 报表,以及2003年下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明确汇缴工作各部门的职 责,理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在工作中注重目标 的分解和落实,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考核到人。    二、强化培训,做好汇缴各项工作的宣传辅导    各单位要结合总局新修订的申报表的填报要求,在时间紧的情况下,做好内外部 培训,提高对企业原始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完整性。对内对外培训主要针对新申报表、 汇缴规程和管理办法、税前列支规定、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以及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 问题等内容进行。通过培训,要使税务干部处理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能力和素质方面有 所提高,为下一步的审核评税和日常管理工作打下基础。认真组织好对纳税人的宣传、 培训和辅导,加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提高企业数据报送(申报表、财务报表)的 准确性,增强税法的透明度。    三、加强管理,切实提高汇缴各项工作质量    各单位要结合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工作特点,做好涉外所得税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1、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表报送的种类, 要严格按照苏国税函[2004]62号要求报送。    2、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要严格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规程》,对在汇算清缴期间已办理注销的企业(含待办注销),可不参加当 年度汇算;对汇算清缴前确认为非正常户并已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企业,由主管局与 6.0系统核实后,统计为可不参加汇算企业。未开业的企业,具体手续比照去年规 定办理。    3、可采取多种方式辅导企业填写申报表,辅导内容重点在新申报表和汇算软件 的填写、报表间的勾稽关系、需要附报的资料及软件的应用等。特别是附报的财务报 表的填写,要求完整准确,申报表附表《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表)中的第 二列“亏损或盈利金额”,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填报。    4、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按照国税发[2003]13号文的规定 报送资料外,同时还应附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 件(企业已报送的可以不再要求报送)。    四、完善、规范审核评税    1、规范对税前列支项目的调整。审核评税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对税前列支项目的 审核调整,审核评税人员要依照《审核评税主要调整项目和调整依据对照表》,对 2003年度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2、认真贯彻苏国税函[2004]62号文精神,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台帐。 各单位不仅要做好各项优惠政策和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台帐建立和完善工作,而且还 要建立因税法和会计规定不同而导致时间性差异项目的相关台帐。    3、结合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审批项目,要进一 步加强后续管理(管理办法另文下发)。各单位在汇算清缴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7号)对企业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4、在规范审核评税的同时,要强化对重点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亏损企业 〈连续亏损2年以上〉和餐饮娱乐类企业)和重点问题的审核,严格确认其亏损额, 深入了解、剖析亏损原因。审核中着重求深化,求实效,力求出精品案例。汇算清缴 结束后,各单位要上报不少于一户的评税案例。此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要通 过汇缴、审核评税以及后续管理,掌握企业运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发生 变化等,防止企业套取税收优惠。    5、严格执行预缴制度。凡A类申报企业年终税款结算预缴率低于90%的单位, 必须在汇算清缴工作报告中说明原因。    五、做好数据汇总和总结上报工作    各单位在4月30日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结束后进行第一次数据汇总,5月31 日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第二次数据汇总,并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分别于5月10日和 6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市局。6月15日前将汇缴工作报告及有关报表一并 上报市局。汇算清缴工作报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 规定的内容撰写,6月30日前将审核评税案例装订上报市局。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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