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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6]158号颁布时间:1996-04-04

     1996年4月4日 赣国税发[1996]15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管理的顺利实施,加强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 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财政部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作出了 《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现就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国务 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 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 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三、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所占 的股份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 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金融保险行业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不适用本办法。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六、中央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中央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 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一直是薄弱环节,各地国税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这 些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切实把这些企业纳入征管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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