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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3]第256号颁布时间:2003-12-18

     2003年12月18日 苏国税发[2003]第25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高度,积极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行政 许可法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 行为的重要法律,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既涉及到税收管理的方方面面, 也涉及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带头学习 行政许可法,及时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大张旗鼓地宣传行政许可法,全面准确地理解 把握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1、扎扎实实地学习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行政许可法共8章83条,规 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 序、行政许可的费用、法律责任等内容,对国税机关和国税人员执法制约监督作了更 为严格的规定,全体国税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把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和保护纳 税人合法权益,作为自觉行动。在学习中,一是要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对税收法 律规定与行政许可法进行对比分析,对行政许可法提出的新要求要重点理解掌握;二 是要加强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掌 握行政许可法与其衔接关系;三是要结合行政许可法学习,及时总结归纳实际贯彻中 需要解决完善的问题。通过学习,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   2、自上而下,层层组织培训。省局将在上半年举办行政许可法学习师资培训, 各市、县要在省局培训的基础上,层层落实,制定出具体的培训计划,保证全体国税 干部都要脱产参加不少于两天的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辅导。   3、要广泛持久地向社会宣传,让行政许可法深入人心。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既是帮助纳税人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国税机关 提高依法治税的需要。各级国税机关要抓住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这一大好时机,充分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宣传舆论工具,大张旗鼓、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宣 传,切实注重效果,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家喻户晓,根据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 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乃至全社会熟悉行政许可法,提高国税机关执法透明度,维 护国税机关的执法形象。   二、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行政许可法,对照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文件。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是当前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执法工作一个关键,各级 国税机关要及时清理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法在我省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地 贯彻执行。   1、全面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要求全体国税干部必须 全面规范税务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许可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行政许可法及总局 已明确的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贯彻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应及时向省局书面请示,不能随意解释和变通。   2、及时清理本级文件。学习、培训和宣传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最终要落实到对税 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上来。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照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本级制 定的文件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不相一致的,立即予以纠正。各市、县国税局对当地 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应及时提请其纠 正,并向上级国税机关报告。各省辖市国税局应于12月28日前,将对现行税收文 件对照、清理情况书面上报省局。[“税务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略)]   三、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权的自 然延伸,要在日常执法检查、大要案审理、行政复议应诉、人民来信来访处理等工作 中,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省局将在明年下半年专门组织对各省辖市国税 局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 要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防止出现只管许可不管监督局面,应将对被许可人的 事前与事后监督统一起来。   行政许可法是税收执法工作的纲领性法律,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是一项长期的重 要基础工作,对此,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国税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以行政 许可法的实施为新起点,把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融入到税收征管工作实际中去, 做到制度化、经常化,不断提高税务管理水平,促进全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水平迈上 一个新的台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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