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宁国税函[2003]217号颁布时间:2003-12-30

     2003年12月30日 宁国税函[2003]217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58号)转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