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7日 苏财税[2001]118号
各省辖市及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
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7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
材有关农业特产税的征免问题,待请示省政府后另行通知。;
二、关于次小薪材的具体标准,由江苏省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另行制
定。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