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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1]252号颁布时间:2001-11-23

     2001年11月23日 苏国税函[2001]25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吉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 吉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97号)精 神,现对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100%投资管理的分公司,2001年度 由该公司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分公司在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 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从2001年度起,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三、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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