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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第042号颁布时间:2002-03-15

     2002年3月15日 苏国税函[2002]第042号 南京市、无锡市、泰州市、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关于企业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在所得 税税前扣除的请示》(南化司财[2001]32号)。根据我局《关于印发〈总机 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及《关于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63号) 的有关规定,经审核,2001年度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对其所属的 连云港碱厂、无锡地毯厂、泰州化纤公司分别按销售收入的1%收取管理费。其所属 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 税前扣除。该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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