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第087号颁布时间:2002-02-22
2002年2月22日 苏国税函[2002]第087号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交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盐国税发[2001]214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
总局以国税函[2002]79号批复如下:
盐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系悦达实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和盐城新阜公路有限公
司于1995年共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2亿元人民币,经营期限
22年,主要从事公路开发、经营,属于从事交通项目的企业。关于该企业适用企业
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
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盐
城通达公路有限公司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不含配套服务等非交通设施项目)取得
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盐城市国税局负责对该企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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