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8日 苏国税发[2002]41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免、抵、退”税申报时间、申报资料要求以及申报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2]
324号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一律实行电子化申报。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
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请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格式在每月6日前上报省
局(进出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