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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41号颁布时间:2002-03-08

     2002年3月8日 苏国税发[2002]41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免、抵、退”税申报时间、申报资料要求以及申报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2]
324号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一律实行电子化申报。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
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请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格式在每月6日前上报省
局(进出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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