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3日 苏地税函[2002]12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2]4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
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交通厅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
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7号)精神,
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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