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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2]第082号颁布时间:2002-05-09

     2002年5月9日 苏国税发[2002]第082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令[2002] 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办法》的 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加强部门协 调和信息传递,努力把加油站增值税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采取公告等形式及时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传达到相关纳税人,督促加 油站按规定要求及时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办法》所附《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由各省辖市国税 机关按总局格式统一印制。   四、各省辖市国税机关要及时了解《办法》贯彻落实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汇总 后及时向省局反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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