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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欠税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苏国税函[2002]第212号颁布时间:2002-06-18

     2002年6月18日 苏国税函[2002]第212号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你厅[2002]政字499号办文单要求,我局对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的欠税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企业欠税情况   按照原《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在 1995-2000年期间对该企业税款征收过程中,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了缓缴手续,形成欠税,具体情况如下。 附件:扬州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欠税年度明细表 年 份  税 种 欠税金额 1995 增值税 2752866.18元 1996 增值税 3882359.25元 1997 增值税 2894550.89元 1998 增值税 2134045.70元 1999 增值税 200000元 2000 增值税 400000元 2001年1-2月 增值税 600000元 合 计 -- 12863822.02元   二、欠税处理意见   由于该企业欠税均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前,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 定,应由主管国税机关采取措施清缴欠税,加收滞纳金,足额组织入库。考虑到该企 业的实际困难,我们将责成主管国税机关制定清欠计划,逐步清缴欠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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