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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实施意见

苏地税发[2002]154号颁布时间:2002-09-30

     2002年9月30日 苏地税发[2002]15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税务稽查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法》(以下简称《新征管 法》)及《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精神,提 高征管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根据《新征管法》及《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 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 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的;   (二)当期货币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并填报《延期缴 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 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 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二)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必要时还应实地调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证明材料不全的,应立即退回;对符合条 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应签署详细意见,盖章后逐级上报。省辖市级地税机关在向省 局上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同时,还应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 表》。   三、申请审批材料的传递要求   为保证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在《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系 统》投入运行前,申请审批材料的传递暂采用纸质文本流转的方式。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材料上报省辖市级地税机关,省 辖市级地税机关审核汇总后,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审批汇总表》和其它相关材料上报省局。为确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时效性,省辖市 级地税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汇总表》报送省局。   四、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要求   (一)主管地税机关对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人应定期进行检查,了解其生产 经营、资金回笼情况,督促其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分户建立台帐,注明原因、税 种、税款所属期限、批准的延期期限等详细情况,做到情况清楚、数据准确、资料齐 全。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审批资料传递的时效性要求,违反时限要求, 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发出 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照《新征管法》第四十条、第六 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核、报批过程中,对数据和资料的 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上报时间的及时性等方面负有相关责任。对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予以纠正,追缴应 缴未缴的税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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