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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342号颁布时间:2002-11-07

     2002年11月7日 苏国税函[2002]342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石油分公司)因内部 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拟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县级分公司(含全资加 油站,下同)的核算职能,改由以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为了支持企业的改革,同时 考虑县级分公司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精神,现对江苏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县级分公司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 值税及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市级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 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县级分公司为市级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 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市、县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市级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 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市级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含县级分公司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县级分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县级分公司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后,市级分公司方可申报抵扣)。   (二)市、县级分公司根据计算分摊的增值税分别就地申报(简易申报)缴纳增 值税。   1、市、县级分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市(或县)级公司当月应交增值税=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 ×[市(或县)级公司当月销售收入÷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实现销售收入总额]   市级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 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2、纳税申报   (1)市级分公司应在每月7日前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XX市石 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其中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数是计算市、县级分公司同期应纳税 额的分配依据,《分配表》是市、县级分公司分别编制本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 主要依据,市级分公司应每月8日前将上月《分配表》交县公司。   (2)市、县级公司应按《分配表》分别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 项目,每月10日前和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及《发票领、 用、存月报表》,其他附表可不报送。   (3)市级分公司统一汇总编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在右上角空白处加 盖“汇总”戳记,在办纳税申报时,随同本级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   三、所得税申报、缴纳   鉴于县级分公司改为非独立核算后,将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自 2003年1月1日起,江苏石油分公司所属市、县级分公司所得税应统一由市级分 公司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就地预交,预交办法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 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预交比例 为年应纳所得税额的40%。如县级分公司改变非独立核算方式、具备所得税纳税人 条件的,应一律以县级分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市、县级分公司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缴销。 同时,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认证均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级分公司对所属县级分公司、加油站调运成品 油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市、县级分公司增值税的纳税检查由省辖市税务机关统一组织。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公司2002年末的留抵税额 均汇总到市级分公司统一抵扣。 附件:1、江苏石油分公司本部及市级分公司统一纳税单位一览表(略)    2、XX市石油分公司本级及所属下级单位应交增值税分配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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